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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率降低后如何确定出口货物退税率?
ab客
2019-05-14

相关政策:

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》

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

原适用16%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%的出口货物劳务,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%;原适用10%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%的出口货物、跨境应税行为,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%。

2019年6月30日前(含2019年4月1日前)

增值税免退税办法: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,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,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,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;

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: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,在计算免抵退税时,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,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;

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、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,按照以下规定执行:

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(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) 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
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、跨境应税行为   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
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 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处境货物备案清单上著名的出口日期为准

答疑补充:

Q:退税率调整的过渡政策是什么?

A:在此次出口退税率下调中,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,针对退税率调整前,出口企业已经按原16%(10%)税率购进的货物服务,我们设置了3个月的过渡政策。

 

下面具体讲一下过渡政策。首先强调一下,过渡政策是针对此次调整出口退税率的出口货物服务,对于此次不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货物服务,不涉及过渡政策问题。过渡政策区分不同的退税方式而不同:

增值税免退税办法:

2019年6月30日前(含4月1日前) 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的16%、10%税率征收增值税的,继续按照16%、10%的退税率退税;购进时按调整后的13%、9%税率征收增值税的,执行13%、9%的退税率;

2019年7月1日起:购进时已按16%、13%税率征收增值税的、执行13%的退税率;购进时依按10%、9%税率征收增值税的,执行9%的退税率。

 

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

2019年6月30日前(含4月1日前):原征退税率均为16%、10%的,继续执行16%、10%的退税率;

2019年7月1日起:执行调整后的13%、9%的退税率。

注:在过渡期内,生产企业可能出现购入13%、9%税率的货物,出口时适用16%、10%的退税率,按照有关计算公式计算免抵退税额时,适用税率减去退税率的差为负数的,要视为零来参与计算免抵退税额。

9号公告第三条第二款在表述过渡期政策时,在“2019年6月30日前”之后有个“(含4月1日前)”。

 

1:一家外贸企业4月1日前报关出口了一批适用税率16%、10%的货物,4月1日之后取得13%、9%的增值税专用发票,应按照13%、9%的退税率办理退税,取得16%、10%的增值税专用发票,应执行16%、10%的退税率。

2:一家生产企业4月1日前报关出口了一批适用税率16%、10%的货物,应执行16%、10%的退税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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